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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9號
原 告 周守男
被 告 李東義
訴訟代理人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2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7年5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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