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簡,1909,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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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9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張佳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041元,及自民國95年2月9日起至95年3月15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銀)訂定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持用所發行之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嗣被告未依約清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清償,又萬泰商銀業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經確定為新台幣1,55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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