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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991號
原 告 楊菁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87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長泰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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