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簡,2056,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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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05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被 告 陳雅俐
陳慶輝
池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第18條規定,就本借據之約定致涉訟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影本1紙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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