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08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楊雅婷
王又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楊雅婷、王又婷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2人所提上訴之訟標的價額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壹萬零肆佰零肆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