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勞簡,44,2019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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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戴家益
張顥騰
彭若涵
戰奕禎
許巧昕
許智鈞
盧馨蘭

潘雋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唐波 住同上
潘政宏 住同上
原 告 黃政源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莊雯鈞 住宜蘭縣○○鄉○○村○○路00號
王佳平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黃慈萍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

黃民宗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紀可欣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曾皇政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0
號2樓
林芸潔 住花蓮縣○○鎮○○里○○路0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于蕊嘉 住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林松聖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等原受僱於被告擔任員工,嗣被告營運不佳,部分營業據點停止營運,並未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所示之之4、5月份工資暨店鋪津貼(起訴時請求合計278,754元,於108年12月16日減縮),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一節,業據其提出薪資明細、出勤紀錄、打卡資料、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資料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原告等人之主張,堪信為實在。

三、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積欠原告等各如附表之薪資,揆諸首開說明,被告自有給付之義務。

從而,原告援引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附表:
┌──────┬────────┬─────┐
│原告        │請求金額        │附註      │
├──────┼────────┼─────┤
│戴家益      │49,258元        │4、5月工資│
│            │                │暨店鋪津貼│
├──────┼────────┼─────┤
│張顥騰      │20,444元        │4、5月工資│
├──────┼────────┼─────┤
│彭若涵      │3,341元         │4、5月工資│
├──────┼────────┼─────┤
│戰奕禎      │19,774元        │4、5月工資│
├──────┼────────┼─────┤
│許巧昕      │36,386元        │4、5月工資│
│            │                │暨店鋪津貼│
├──────┼────────┼─────┤
│許智鈞      │5,885元         │4、5月工資│
├──────┼────────┼─────┤
│盧馨蘭      │12,772元        │4、5月工資│
├──────┼────────┼─────┤
│潘雋杰      │6,987元         │4、5月工資│
├──────┼────────┼─────┤
│黃政源      │19,864元        │4、5月工資│
├──────┼────────┼─────┤
│莊雯鈞      │12,889元        │4、5月工資│
├──────┼────────┼─────┤
│王佳平      │5,449元         │4、5月工資│
├──────┼────────┼─────┤
│黃慈萍      │6,912元         │4、5月工資│
├──────┼────────┼─────┤
│黃民宗      │6,495元         │4、5月工資│
├──────┼────────┼─────┤
│紀可欣      │10,554元        │4、5月工資│
├──────┼────────┼─────┤
│曾皇政      │23,917元        │4、5月工資│
├──────┼────────┼─────┤
│林芸潔      │29,057元        │4、5月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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