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1號
原 告 林三原
上原告與被告大莊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失業補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