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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司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青樺(即楊林秀軟之繼承人) 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某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須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
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者,即非適格之當事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9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
而此項當事人適格之欠缺,縱令可以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法院未定期命其補正,亦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楊仁琮生前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且訴外人楊仁琮生前為規避遭受強制執行,將自被繼承人楊林秀軟所繼承之遺產以協議分割方式登記予其他繼承人所有,且相對人楊青樺等人現兼為被繼承人楊林秀軟及已死亡之訴外人楊仁琮之繼承人,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之規定,相對人楊青樺等人關於被繼承人楊林秀軟之遺產分割協議(以下簡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有無效及應予回復原狀之疑慮,爰聲明確認相對人楊青樺等人間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非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當事人全體,有依職權函調之登記申請資料可參,致本件有當人適格之欠缺,且此欠缺不以命為補正為必要。
是以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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