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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邱浩敏
黃春旺
被 告 徐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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