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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辜錦華即辜懷琳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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