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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鄭清輝
上原告與被告鄭清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鄭清輝之住所,原告雖聲請向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取車禍資料,惟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回復:承辦員警已請調至南投縣警察局且本案經查無相關交通事故資料卷宗而無從提供,致不知被告之住所而無法合法送達文書,又本院另依職權查詢被告駕駛車輛車號、原告所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單上鄭清輝之00-00000000電話用戶資料,均無資料可供辨識。
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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