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256號
上 訴 人 郭寶益
被 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