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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60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被 告 林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大安區,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明,復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察隊交通事故調查表記載可參,均非本院轄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為被告應訴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該管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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