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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615號
原 告 郭岱螢
被 告 王沂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7,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被告自印度返國入境即還款,未料被告於107年12月21日回台灣後仍未清償等情,業據借據影本(當庭提出原本互核無誤)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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