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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62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 告 戴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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