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小,184,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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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84號

原 告 俞榮棟

被 告 王建山

被 告 廖育敏



原告與被告王建山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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