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小,1940,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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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94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王健丞
被 告 姜條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叁拾伍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3日17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台一高架往新莊方向時,因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撞擊前方原告保戶AGR-889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車輛受損,受有維修費新臺幣(下同)28,304元(含工資14,920元、零件13,384元)之損害。

原告已賠付車主上開金額,爰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3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客戶委託報價書、統一發票、行照及駕照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惟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

是本件系爭AGR-8890號自用小客車之修理均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查系爭車輛係於民國103年3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6年6月3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2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28,304元(含工資14,920元、零件13,384元)有估價單在卷可憑,惟零件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

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3年3月,則系爭車輛之零件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3,053元(計算書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工資,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17,973元(計算式:3,053元+14,920元)。

四、綜上,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9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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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3,384×0.369=4,93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384-4,939=8,445第2年折舊值 8,445×0.369=3,11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445-3,116=5,329
第3年折舊值 5,329×0.369=1,96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329-1,966=3,363
第4年折舊值 3,363×0.369×(3/12)=310第4年折舊後價值 3,363-31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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