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小,2029,2019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02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沈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5,612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條款、消費利率資料表及帳務資料表各乙份為證。

被告則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俱不爭執,惟辯稱:伊將與原告協商討論如何還款。

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即難憑採。

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