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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3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委
蔡孟蓉
吳金誠
被 告 林勝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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