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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97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贊育
被 告 施天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701元,及其中29,501元自民國94年12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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