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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654號
原 告 唐宇
被 告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7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素不相識,被告與其友人即訴外人石慶隆於民國107 年9 月9 日1 時40分許,搭乘原告所駕駛之計程車至新北市○○區○○街000 號前,因訴外人石慶隆有在計程車上嘔吐,雙方因車輛清潔費用負擔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原告數下,致原告受有身體多處損傷之傷害,精神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000元,另因石慶隆在原告之計程車上嘔吐,原告亦受有500 元計程車清潔費用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判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0,5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被告朋友沒有吐在原告的車上。
至於傷害的部分是原告先攻擊被告,被告手有受傷,屁股坐下去很痛,故受傷的人是被告,只是被原告攻擊而反抗而已,沒有去驗傷告原告。
傷害的部分已經確定執行了,因為被告承認毆打原告,所以刑事庭法官判被告20天拘役,被告無緣無故受到這些損害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毆打原告,致原告身體多處受傷之事實,有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273 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被告亦因此犯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此並為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自堪信實。
被告雖辯稱是原告先動手,伊只是因被攻擊而反抗,受傷的是伊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就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分述如後:
1、精神慰撫金部分:本院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出手毆打原告,致原告身體多處受傷等情,堪認原告身心受有痛苦,而原告為高中畢業,現職計程車司機,月入約六、七萬元,名下無土地、房屋,被告為高中畢業,現職計程車司機,月入約六、七萬元,名下無房地等一切情狀,此據兩造各自陳述在卷,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元,尚稱允當,應予准許。
2、清潔車輛費用部分:原告雖主張因石慶隆嘔吐於車上,致原告受有500 元清潔費用之損害等語,惟查,本件原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因犯罪所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是所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前提,必須該損害行為同時構成刑事犯罪,經刑事訴訟程序判決有罪,並經所屬法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始得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
本件被告係因傷害原告,經判決有罪在案,已如前述,然其並未因涉犯毀損罪嫌而遭起訴及受有罪判決,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原告自不得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被告賠償清潔費之財產上損失,其此部分之請求,並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又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且未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命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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