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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730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謙辰
被 告 陳珍妮(GAO JENIE CANIC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借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該借據已約定,本人同意因本借據或違反本借據內容所致之任何糾紛或爭議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
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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