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小,3750,2019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750號
原 告 陳星賢
被 告 楊閎宇
法定代理人 楊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捌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折舊計算式: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為民國89年6月出廠使用,有公路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表在卷可參,至106年1月15日受損時,已使用逾3年,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機車耐用年數三年,每年折舊千分之五三六,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系爭機車就零件修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100元,其折舊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3,010元。
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23,000元,無庸折舊,則原告得請求之修車費用共計26,010元(計算式:3,010元+23,000元=2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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