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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555號
原 告 謝馥雅
訴訟代理人 黃玉雪
被 告 王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7年9月11日以因操作疏失以手機操作網路轉帳方式,誤將新臺幣(下同)10,009元轉入被告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致受有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匯款記錄為證,復有國泰世華銀行上開帳戶資料在卷可稽,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無合法之正當權源受有原告轉帳匯款之10,009元,業如前述。
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0,00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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