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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62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孫天香(即吳賜欽之繼承人)
吳嘉益(即吳賜欽之繼承人)
吳明勳(即吳賜欽之繼承人)
吳敏照(即吳賜欽之繼承人)
吳明錦(即吳賜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賜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賜欽之遺產範圍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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