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6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翁政瑜
翁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