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小,948,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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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9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被 告 陳勝紘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二樓,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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