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蔡春宜
相 對 人 陳嘉銘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號,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