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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典藏羅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貞慧
被 告 游于慶即一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合約書附註之條款三已約定:本約如涉訴訟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書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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