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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葉政彥
訴訟代理人 林麗如
被 告 愛易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再整理各項不同請求金額所依據之明確證據,並於109年7月27日前先行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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