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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16號
上 訴 人 衡泰交通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呂文慈
訴訟代理人 呂羅定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號3429A000000(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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