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簡,226,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明峰
上原告與被告張得豊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叁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叁仟叁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