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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65號
被 告 吳永杰
上原告與被告吳永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吳永杰因詐欺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原告應預繳自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提解被告吳永杰至本院開庭之提解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為證,原告迄未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墊支原告應繳納之提解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逾期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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