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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
被 上訴人 李中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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