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簡,380,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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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80號

原 告 温兆喜
被 告 林政文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2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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