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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38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 告 陳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19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詎被告自93年10月19日即未依約繳款,迄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51,255元、利息未為清償。
嗣台新銀行於93年11月12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全部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准函、變更登記表、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等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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