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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11號
原 告 陳良誌
被 告 李瑞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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