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簡,510,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10號

原 告 林益田

原告與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