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簡,542,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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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42號
原 告 郭麗華
訴訟代理人 馬國芳
被 告 馬秀儀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林佳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巷00弄0號2樓,亦實際居住上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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