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簡,569,2019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56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高栩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9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且依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仍拒不還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件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