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簡,61,201905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盈瑩、杜張美女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