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盈瑩、杜張美女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