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99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李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二、倒數第二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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