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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黃國榮
被 告 葉茂盛即葉茂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票款為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元),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葉古月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14,6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票款為239,870元),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嗣於108年4月12日民事補正狀變更被告為葉茂盛即葉茂清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08年5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其訴之變更前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之被繼承人葉茂清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14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不獲兌現,合計票款總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7,174,500元,嗣因葉茂清已清償359,880元,經扣除後,尚欠6,814,620元(清償的部分,用以抵充附表編號1之599,750元部分票款,故附表編號1之票款餘額為239,870元),而原告以葉茂清為被告,起訴請求其給付票款後,葉茂清已於民國106年12月24日死亡,葉茂清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葉茂清之親屬會議亦未選任遺產管理人,嗣由鈞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選任被告為葉茂清之遺產管理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承受其訴訟,則被告依法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票款之責任。
為此,爰本於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4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等件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裁定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未獲兌現,葉茂清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支付之責,而被告為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就所管理之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有對原告清償本件票據債務之義務。
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票款6,814,6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票款為239,870元),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附 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退票日) │(新臺幣)│ │
├──┼───────┼─────┼─────┼────┼─────┤
│ 1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6.25 │105.07.19 │599,7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2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7.15 │105.07.19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3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7.20 │106.03.28 │464,7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4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7.31 │106.03.28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5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7.31 │106.03.28 │588,1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6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8.15 │106.03.28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7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8.20 │106.03.28 │461,8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8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8.31 │106.03.28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9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8.31 │106.03.28 │294,0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10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9.15 │106.03.28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11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9.30 │106.03.28 │373,4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12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09.30 │106.03.28 │100,00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13 │第一銀行松貿分│105.10.20 │106.03.28 │192,550 │EA0000000 │
│ │行 │ │ │元 │ │
├──┼───────┼─────┼─────┼────┼─────┤
│ 14 │第一銀行松貿分│106.01.31 │106.03.28 │3,600,00│EA0000000 │
│ │行 │ │ │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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