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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聲字第12號
抗 告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 對 人 張維祥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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