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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相 對 人 劉懿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懿勤間聲請償還補償金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且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懿勤(以下簡稱相對人)於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肇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有身體傷害,經聲請人依法向被害人給付傷害醫療費用補償金後,現依法代位向相對人求償上開補償金額,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及住所地均在新北市新店區,有戶籍資料及聲請狀所載地址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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