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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40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林湘霖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又相對人亦具狀陳稱,其住所位於彰化縣,聲請人於109年9月25日到庭時聲請將本件移轉至有管轄區之法院,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為憑。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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