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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司小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若岑間聲請給付電信費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連若岑(以下簡稱相對人)積欠電信業者電信費經數次催索皆未清償,現由聲請人受讓此債權,因與相對人有協商洽談之餘地,且逕行起訴亦有過於耗費司法資源之虞,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現已遷出國外,有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可參。
是本件相對人有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必要,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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