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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司調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群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旺村
相 對 人 峰景鳳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調解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發函命其補正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該函文業於同年1月19日及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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