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小,1164,202004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11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徐慶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徐慶祝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短期融資循環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徐慶祝清償借款等,惟被告徐慶祝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00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就被告徐慶祝部分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至於原告就其餘被告翁銘旭之訴,則另行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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