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小,1171,2020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117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蘇偉譽
被 告 黃湘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401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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